勞資爭議案例:健康檢查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3.11.12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1. 未依約定調薪
2. 被要求從事非約定工作
3. 月薪制,被要求提早下班而不支付約定薪資
4. 加班費未依規定加成三分之一
5. 勞保、健保延遲加保,致健保費被追繳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2年3月21日到職,擔任烘焙師傅,勞資雙方約定之工資為29,000元。
2. 由於資方違反勞工法令,本人於102年9月24日已經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與資方終止勞動契約。
3. 資方要求勞方從事非約定之工作,且積欠工資及加班費。
4. 資方因延遲辦理勞保及健保加保手續,造成勞方被追繳健保費。
5. 要求資方發給工資、資遣費及補繳勞健保費。
資方見解:
1. 勞方被追繳健保費部分,資方已經向健保署繳完健保費。
2. 勞方上班未按規定請假,造成資方人力調度困難。
3. 勞方未依食品衛生法之規定提供健康檢查報告,於法不合。
4. 勞方工作實在不能勝任,同意依法資遣。
和解內容
1. 勞資雙方同意,由資方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2. 資方同意發給勞方資遣費新台幣5,000元。上揭金額資方同意於會議現場以現金發給勞方。
3. 資方同意於102年10月25日以前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郵寄之方式發給勞方。
4. 勞資雙方同意放棄勞動契約期間所產生之其他民事請求權、刑事告訴權及行政申訴權。
5. 勞資雙方同意互負保密義務不得將本案告知其他無關人員。
案例說明:
1. 勞方擔任烘焙師傅,主張資方要求從事非約定工作,且積欠工資及加班費。
2. 資方主張勞方上班未按規定請假,造成資方人力調度困難。
3. 資方主張勞方未依食品衛生法之規定提供健康檢查報告,於法不合。
4. 經協調後,勞資雙方同意,由資方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資方同意發給勞方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5. 和解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