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代為打卡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3.11.28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公司於8/1晚上無故告知離職,未合乎勞基法規定提前20天預告離職,也未換算20天工資,和資遣費部分與申請費自願離職單。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1年6月8日到職,擔任美甲師職務,資方於102年8月1日要求勞方離職,未依法辦理。
2. 要求資方發給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資方見解:
1. 勞方於工作時有與同事代為打卡之情事,資方要求勞方調整工作地點由安和店至內湖店工作。
2. 資方並無資遣勞方之行為。
和解內容
1. 勞資雙方同意繼續維持僱傭關係,勞方同意於102年9月23日返回資方內湖店工作。
2. 勞資雙方同意,勞方於102年9月23日返回資方內湖店工作後至102年11月6日止,102年11月7日起再調整工作地點至原來安和店工作。
3. 勞方同意以書面之方式,書寫不再與同事代為打卡情事之悔過書一份提供給資方。
4. 勞資雙方同意前後勞動契約期間之年資應依法併計。
5. 勞資雙方同意放棄原有勞動契約期間所產生之其他民事請求權、刑事告訴權及行政申訴權。
案例說明:
1. 勞方擔任美甲師職務,主張資方要求勞方離職,未依法辦理。
2. 要求資方發給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3. 資方主張勞方於工作時,有與同事代為打卡之情事,資方要求勞方調整工作地點由安和店至內湖店工作。
4. 資方主張並無資遣勞方之行為。
5. 經協調後,勞資雙方同意,繼續維持僱傭關係,勞方同意於返回資方內湖店工作。
6. 勞方同意以書面之方式,書寫不再有與同事代為打卡情事之悔過書一份提供給資方。
7. 和解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