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離汰管理機制
文/ 洪茂春/經綸企管顧問公司總經理
來源/ 1111人力銀行
近日接連處理2件勞資爭議案, 這2個案,一是本土企業,一是外商公司;一個是離職員工,一個是現職員工;一個是挾怨報復,一個是不滿抗議,看似2件不相同的個案,仔細分辨卻有許多相似之處,都是管理制度不夠完善所引發的爭議。因為管理制度或工作規則的訂定並不困難,若不知其重要性而忽略,造成公司形象受損、企業內人心浮動、經營成本無謂的消耗,對企業而言,無異是種經營成本的浪費。
重業務、輕管理
在輔導企業時,發現大部分的經營者經常都有「重業務、輕管理」的現象,認為創業與經營最重要的是業績數字,沒有管理制度,公司依然運作的很好,何必這麼麻煩?確實,台灣企業的老闆都很認真努力打拚,然而,這些老闆為何會經常面對相同的勞資問題呢?那是因為勞資立場的不同,老闆認為已盡力照顧員工了,為何員工還不滿意?而員工也認為自己付出了努力與青春,卻得不到應有的回饋?勞資對立的本質,讓勞資爭議潛伏其中,沒有合法合理的管理制度,更讓雙方歧見日深。
契約爭議最多
根據勞委會統計資料顯示,勞資爭議以契約、工資、職災、退休金問題最多,勞資爭議排行榜第一名的「契約爭議」包含一般離職、資遣及開除等問題,第二名的「工資爭議」則包含工時、加班、工資、非工資科目混淆不清等問題。這兩大類爭議在勞動基準法中都有清楚的規定,按理不應在短短6個月間爆出將近7,500件的爭議,然而實務上卻因為企業沒有按勞動法令規定,制訂一套完善的工作規則,導致企業與員工之間,因為離職與工資問題爭議不休。
當老闆生氣的對員工說:「你表現太差,明天不用來了。」請問這是開除還是資遣?
當員工因誇大求職履歷而獲得高薪,應屬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不能勝任其工作」資遣,還是第12條第1項第1款所指的使老闆誤信而訂立勞動契約,造成高額薪資的損失,採以開除的方式處置呢?
開除與資遣的條件在勞基法中訂定得很清楚,但在實務上卻讓人感到非常模糊。關於資遣與開除的問題,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其工作」為理由的爭議最常見,因為「開除」員工什麼都拿不到,「資遣」卻還有預告期間工資、有薪謀職假、按年資計算的資遣費,所以當勞資雙方不滿意其表現時,資方希望以「開除」來處理,不願再付員工資遣費,勞方卻認為應該是「資遣」,極力爭取應得的權益,一旦雙方將沒有EQ的分手方式,擴大成勞資爭議,甚至是對簿公堂台挾怨報復時,對勞資雙方而言都是非常遺憾的事。
快樂分手三字箴言
通常,當離職爭議出現時,不論勞方或資方都很容易流於意氣之爭,各自堅持自己的看法,認為自己的堅持於法有據,對方應該有所讓步,把局面鬧僵到無可轉圜的地步。其實,勞資雙方快樂分手技巧很簡單,只要充分掌握「法、理、情」三字的精髓。
職場快樂分手秘訣1
根本大法「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而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但是無法將不同產業、不同狀況仔細訂定繁瑣的處理原則。為了明確規定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各企業可基於經營管理所需,在符合勞基法精神下制訂一部「工作規則」,將選才、用才、育才、留才、離汰人才等各項人事制度,訂出勞資雙方共同遵守的管理辦法,工作規則訂的越清楚完善,模糊爭議的空間就越小。
職場快樂分手秘訣2
「職務評價」理性和諧
有了明確的「工作規則」,並不足以成就一個積極和諧的職場文化,適當的管理考核機制能提昇企業經營效能,然而管理與考核若沒有評價的基礎易淪為主觀之認定,為了企業管理的需要,「職務評價」機制應運而生。各企業為了實現經營發展目標,訂出各項工作的需求分析,並將各項工作分析,製成了一份完整的「工作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這份「工作說明書」羅列了該項工作所需的各項條件與技能,及考核升遷的標準,因此可作為職務懸缺時招募人才的具體條件,使招募作業更為順暢,招募人才也能滿足該職務所需的條件,減少人才誤用的可能,並在客觀考核後,有一明確的晉升與離汰管理制度,有效降低管理爭議。
除此之外,由於工作說明書詳盡的訂出職務條件與考核標準,更能清楚評價該職務在企業運作中的貢獻度,做為「職務評價」時的基準,並按此評價訂出合理的「薪酬回饋制度」。
職場快樂分手秘訣3
善用情境的「溝通技巧」
「法、理」不外「人、情」,有了工作規則與職務評價機制,一旦出現不得已的離汰狀況時,光是「論法、說理」顯得過於冰冷,「人、情」還是處理職場分手的重要關鍵。所謂的「人、情」是指由誰來處理?用什麼方式處理?如果能掌握「人、事、時、地、物」的五大原則,由適當的人(人)運用溝通技巧,就事論事(事)的在適當的時間(時)、適當的地點(地)處理離汰問題,並給予符合雙方期待的條件,比如說適當的「離職金」(物),那麼開除或是資遣的爭議就不會那麼難以處理了。
各位人資專業經理人,若能充分掌握職場快樂分手的三大秘訣、五大原則,快樂分手將不再是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