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終止契約損失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3.12.27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本人在該院原先合約時間為101年6月19日至101年12月31日,但因不明原因臨時在11月20幾號被告知終止契約,理由是醫院作業疏失。由於本人當時懷孕正準備生產,也因此失去工作機會,連同育嬰假也無法申請,同時申請失業給付又因時間未滿6個月不符合規定,造成二次權利受損。
勞方見解:
1. 本人與資方原訂之合約日期為101年6月19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
2. 因資方作業疏失,提前於101年11月29日被告知終止勞動契約。
3. 資方之行為造成勞方無法請領失業給付,要求資方賠償損失108,000元。
資方見解:
1. 院方在處理勞動契約時因內部作業疏忽,造成勞方之權益受損,深表遺憾。
2. 勞動契約屆滿之時間變更,勞方當初有表示同意,資方不應賠償損失。
和解內容
1. 資方同意以最大善意原則,積極協助勞方返回該醫院,以貢獻所學。
2. 勞方同意於102年9月以後接受資方協助返回該醫院繼續工作。
3. 勞方同意於經資方協助返回該醫院繼續工作後,放棄本案失業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因資方作業疏失,提前告知勞方定期性勞動契約已經屆滿。
2. 資方之行為造成勞方就業保險法之保險年資不足,以致無法請領失業給付,要求資方賠償損失108,000元。
3. 資方主張在處理定期性勞動契約時因內部作業疏忽,造成勞方之權益受損,深表遺憾。
4. 資方再主張勞動契約屆滿之時間變更,勞方當初有表示同意,資方不應賠償損失。
5. 經協調後,勞方同意接受資方協助返回原有工作場所繼續工作,資方亦同意以最大善意原則,積極協助勞方返回原有工作場所繼續工作,以貢獻所學。
6. 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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