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賠償勞健保損失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4.02.19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1. 102年12月17日外勤運送途中發生車禍,故無法繼續上班,公司未替本人投保勞、健保,未給職災補償,迄今不聞不問。
2. 次月21日應發薪,12月薪資也沒領到。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2年12月3日到職,擔任外勤人員,勞資雙方約定之工資為月薪27,000元。
2. 102年12月17日本人於外勤運送途中發生車禍,故無法繼續上班。
3. 資方未依法投保勞健保,亦未給予職業災害補償金,迄今不聞不問。
4. 要求資方賠償未依法投保勞健保之損失47,250元、汽油補貼770元、及在職期間之工資9,900元,合計57,920元。
5. 醫療費用部分,同意提供單據請資方協助處理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手續。
資方見解:
1. 公司因行政人員之疏失沒有投保勞健保,但是有投保團體保險。
2. 勞方確實是擔任外勤人員,確實是於執行職務時發生職業災害。
3. 團體保險之各項理賠只要勞方能提出單據,皆能獲得應有之理賠。
4. 願意合理解決本件勞資爭議。
和解內容
1. 勞資雙方皆同意,由資方發給勞方在職期間工資9,900元、汽油補貼770元、職業災害補償金(含勞健保損失)20,000元,合計30,670元。
2. 上揭金額資方同意於103年3月5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XXX個人帳戶中。
3. 勞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契約終止日為103年2月5日。
4. 醫療費用部分,勞方同意提供單據請資方協助處理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手續。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自己於外勤運送途中發生車禍,故無法繼續上班。
2. 勞方再主張,資方未依法投保勞健保,造成勞方勞健保權益受損,要求資方賠償。
3. 資方主張,公司因行政人員之疏失沒有投保勞健保,但是有投保團體保險。
4. 經協調後,由資方發給勞方在職期間工資、汽油補貼及職業災害補償金等(含勞健保損失)。
5. 勞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醫療費用部分,勞方同意提供單據請資方協助處理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手續。
6. 和解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