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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勞、國保年金專戶,依法不得扣押!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4.03.03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重點分析:
1. 立法院於102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條文及國民年金法第55條條文修正案,並於103年1月8日經總統公布。
2. 該兩條增列勞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及國民年金各項年金給付請領人,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到約定的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且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3. 開立專戶最大的好處是,專戶內的存款不會被扣押、提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4. 此外,和一般帳戶相同,專戶內的存款可以自由分次提領,且存款期間也會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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