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解僱與資遣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4.03.10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貴公司說我未能配合公司制度所以資遣,我們表現不好所以不發年終,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及年終獎金。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0年9月11日到職,擔任送貨人員,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33,000元。
2. 資方於103年1月29日資遣勞方未依法發給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預告工資。
3. 要求資方發給預告工資22,000元、資遣費41,250元及在職期間積欠之特休工資20,900元、國定假日加班費11,000元、勞退新制6%損失12,000元及年終獎金50,000元,合計157,150元以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資方見解:
1. 勞方在職期間表現不佳,經常犯錯,公司本可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予以解僱。
2. 公司並未資遣勞方,沒有發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之義務。
3. 不同意勞方其他訴求。
和解內容
1. 資方同意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契約終止日為103年2月18日。
2. 資方同意發給勞方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工資、加班費、勞退新制6%損失及年終獎金,合計65,000元。該項金額資方同意於會議現場當場支付勞方。
3. 資方同意於103年2月21日以前以郵寄之方式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發給勞方。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資方資遣勞方未依法發給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預告工資。
2. 勞方再主張,資方應發給在職期間之加班費、年終獎金及勞退新制6%損失。
3. 資方主張,勞方在職期間表現不佳,經常犯錯,公司是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予以解僱,沒有發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之義務。
4. 經協調後,資方同意將終止契約之原因,由解僱調整為資遣。
5. 資方同意發給勞方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工資、加班費、勞退新制6%損失及年終獎金。
6. 和解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