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自墊醫療費核退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勞工101年9月早上從家中出門上班途中,經民權西路被機車撞倒,致腰椎爆裂性骨折,不知可拿勞保單看病,所以公司只幫我申請半年傷病假,因無法久坐久站,搬運重物,公司要我留職停薪。
勞方見解:
1. 本人自103年7月1日受僱於資方,擔任駕駛人員,約定月薪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
2. 101年9月30於上班途中發生職業災害受傷,資方當時未發給勞方勞保職業傷害門診單,事後資方雖有發給但是已經造成勞方權益受損。
3. 要求資方繼續發給勞方勞保職業傷害門診單,以便辦理勞保職災醫療給付核退作業。
4. 要求資方依法給予公傷病假,不可要求勞方留職停薪。
資方見解:
1. 勞方確實是上班途中發生職業災害受傷,屬於職業災害。
2. 同意繼續發給勞方勞保職業傷害門診單,以便辦理勞保職災醫療給付核退作業。
3. 同意依勞保局之核定繼續發給職傷傷病給付之日數公文,作為給予公傷病假。
和解內容
1. 勞資雙方同意由資方積極協助勞方,以便勞方辦理勞保職災醫療給付核退作業。
2. 勞資雙方同意勞方公傷病假之申請,應該繼續依勞保局核定發給職傷傷病給付日數之公文,作為勞方繼續請公傷病假之依據。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自己於上班途中發生職業災害受傷,資方當時未發給勞方勞保職業傷害門診單,事後資方雖有發給但是已經造成勞方權益受損。
2. 勞方再主張,資方應繼續發給勞方勞保職業傷害門診單,以便辦理勞保職災醫療給付核退作業。
3. 資方主張,勞方確實是上班途中發生職業災害受傷,屬於職業災害。
4. 勞資雙方協商後,資方同意繼續發給勞方勞保職業傷害門診單,以便辦理勞保職災醫療給付核退作業。
5. 資方亦同意依勞保局之核定繼續發給職傷傷病給付之日數公文,作為給予公傷病假。
6. 和解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