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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案例:資遣費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本是社區管理員,因有2人要從中選取1名留任,第1次選任會議中選上,但第2次選任會議未選中而離職,主張第2次會議不公,為未通知住戶的臨時會議。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20501日到職,擔任管理員,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15,000元。

2.      1031231日資方資遣勞方為發給資遣費,要求資方發給資遣費7,500元及預告工資2,500元,合計10,000元。

 

資方見解:

願意依法解決本件勞資爭議。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自己已經適用勞基法,管理委員會終止契約,應該發給預告工資、資遣費。

2.      資方主張,管委會雖然納入勞基法之適用,但是勞方是各棟大樓僱用,不是管委會僱用,因此終止契約,依法並無發給資遣費、預告工資義務。

3.      經查證,資方確實業經勞動部公告於10371日開始適用勞動基準法。

4.      勞資雙方協商後,資方同意發給勞方資遣費、預告工資,並不再提出其他請求。

5.      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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