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卿廉專欄』勞資爭議案例:職災自請離職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5.03.25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本人在103.12.08關閉門下樓梯時不慎摔下來,腳踝韌帶撕裂斷掉,至今仍無法正常上班,公司只支付我12/1-12/7薪資,後續勞保理賠與薪資理賠尚未下來,公司只告知一切在申請中,但感覺不是很積極處理,而且本人有向勞保局詢問是應發薪水,勞保理賠70公司再補30,但公司回應新資就是勞保理賠的一部分,但現在仍未給予原有工資。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2年10月22日到職,擔任正職銷售人員,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8,340元。
2. 103年12月8日於工作中關門後下樓梯時,不慎摔倒受傷,屬於職業災害,要求資方發給職災醫療期間之原領工資補償金及協助辦理勞保職傷傷病給付之申請。
3. 要求資方發給103年12月8日起至104年3月9日之工資合計85,020元。
4. 資方若同意上揭之條件,勞方同意自請離職,離職生效日為104年3月9日。
資方見解:
1. 公司已經發給勞方勞保職業傷病門診單。
2. 公司願意依法協助勞工向勞保局申請職傷傷病給付。
3. 公司同意發給勞方職災醫療期間原領工資70。
4. 願意合理解決本件勞資爭議。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自己於工作中關門下樓梯時,不慎摔倒受傷,屬於職業災害,要求資方發給職災醫療期間之原領工資補償金及協助辦理勞保職傷傷病給付之申請。
2. 勞方再提出要求,若資方同意所提之條件,勞方同意自請離職。
3. 資方主張,已經發給勞方勞保職業傷病門診單,公司願意依法協助勞工向勞保局申請職傷傷病給付。
4. 勞資雙方協商後,資方同意發給勞方職災期間原領工資補償金70,並同意全力協助勞方向勞保局申請職傷傷病給付。而勞方同意自請離職。
5. 和解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