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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卿廉專欄』勞資爭議調解案例:勞工要求雇主資遣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5.04.16
爭議要點:
103年7月起公司以財務不佳為由,並要求等待出資者補清薪資,積欠薪資29萬元,基於勞基法14條規定,公司並未履行勞動契約積欠員工薪資,員工得要求資遣並給予非自願離職書
勞方見解:
1. 本人自101年5月15日受僱資方,擔任業務人員,約定月薪新臺幣(以下同)33,000元。
2. 103年7月起資方以財務不佳為理由,一直積欠勞方工資及代墊之差旅費,於法不合。
3. 要求資方發給積欠之工資及代墊之差旅費29萬元。
4. 勞方已依勞基法第14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契約終止日為104年3月12日,並要求資方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5. 資遣費部分考量公司經營狀況,同意不再請求。
資方見解:
1. 公司因經營不善確實有積欠勞方工資及代墊差旅費事實。
2. 勞方依勞基法第14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契約,資方同意接受。
3. 希望勞方對於資遣費不再要求,同意發給勞方積欠之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資方因為經營不善,積欠勞方工資已經超過半年時間。
2. 勞方再主張已經依據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要求資方發給資遣費、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代墊之差旅費。
3. 資方主張,資方確實因為經營不善,有積欠勞方工資事實。
4. 勞資雙方協商後,資方確認勞工有工資債權,勞方同意放棄資遣費請求權。
5. 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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