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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案例:日薪月薪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5.06.05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104年7月有4天工資未付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3年7月7日到職,擔任清潔人員,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9,300元,因個人因素已經於103年7月30日自請離職。
2. 要求資方發給勞方在職期間之工資3,200元。
資方見解:
1. 勞方是按日計薪人員,不是月薪制人員。
2. 同意發給勞方在職期間之工資,但應扣除勞方應該負擔之勞健保費。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自己是採取月薪制,因個人因素已經自請離職,資方發給在職期間工資不足額,要求依法發給。
2. 資方主張,勞方是採取日薪制,假日沒有工作,不應該要求工資。
3. 勞資雙方協商後,勞資雙方確實是採取日薪制,但是資方是以基本工資19273元除以30日發給勞方工資,數額顯有不足。資方同意再以115元乘以8小時,作為一日之工資,再依此補足工資差額。
4. 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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