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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卿廉專欄』勞資爭議案例:委任契約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5.07.27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102年11月18日,勞方A與B遭董事長與大股東無預警以Line通知資遣,未依勞基法30天前預告,當月薪資也未給付,也無資遣費用。
勞方A見解:
1. 本人於98年5月1日到職,擔任業務經理兼財務人員,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50,000元。
2. 102年11月18日遭資方董事長及大股東資遣,要求資方發給102年11月計18日工資30,000元、預告工資50,000元及資遣費113,750元,合計193,750元。
勞方B見解:
1. 本人於98年5月1日到職,擔任總經理人員,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90,000元。
2. 102年11月18日遭資方董事長及大股東資遣,要求資方發給102年11月計18日工資54,000元、預告工資90,000元及資遣費204,750元,合計348,750元。
資方見解:
1. 勞方A為公司之監察人,雙方為公司法上之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不應主張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2. 勞方B為公司之總經理,雙方為公司法上之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不應主張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3. 其他主張如公司提出之聲明函。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遭資方董事長資遣,要求資方發給勞方二人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2. 資方表示,勞資爭議申請人是公司之董事與監察人,不具有勞方身分,不適用勞基法,不同意勞方之訴求。
3. 勞資雙方協商後,因雙方皆不適用勞基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因此,和解不成立,但雙方接受另依公司法規定,謀求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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