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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案例:職災爭議
來源/ 1111人力銀行
一、 案例事實:
A公司址設某電梯大樓5樓,而該公司員工老王平時上班皆搭電梯上樓。某日,老王於上班時間到達公司大樓電梯等候區時,不耐等待電梯人數過多,遂改以爬樓梯方式上樓,卻不慎跌倒受傷,老王受傷得否視為「職業傷害」?
二、 爭議點:
老王是否為「上班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A公司址設之大樓樓梯為「公共使用」或「公同共有」空間,仍屬老王上、下班之應經途中,而老王不搭電梯改以爬樓梯上班之方式,又無「私人行為」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之情事,故老王跌倒受傷得視為職業傷害。
三、 實務見解: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6日勞保3字第0910068332號函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且無私人行為及同準則第18條規定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重大交通違規事項者,得視為職業傷害。被保險人外出購買材料,係屬執行職務之前置工作,如無私人行為及同準則第18條規定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重大交通違規事項,請將事故發生之實際狀況詳為陳述或提出其他足資證明交件,逕送勞保局依個案狀況認定。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月9日勞保3字第0930001397號令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其中應經途中之起點與終點,應以其是否已離開或抵達日常居、住所認定,公共使用或公同共有空間仍應認定為上、下班之應經途中。另本會79年9月27日台79勞保2字第21395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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