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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案例:雇主先同意才算加班?
文/ 1111人力銀行
一、爭議
員工加班是只要超出工時自行加班就算,還是要雇主先同意才算加班?
二、實務見解: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82號、臺灣高等法院85年勞上字第13號、97年度勞上易字第68號、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72號、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1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91號行政訴訟判決參照
重點
勞動契約為雙務契約,勞工為雇主提供勞務,雇主則以工資為對待給付。除性質特殊之工作(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 1)外,一般情形而言,勞工僅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服勞務,如勞工有於正常工作時間內無法完成工作,須再延長工時者,自須與雇主另行約定。倘勞工無須雇主同意即可自行加班,並請求支給加班費,則雇主審酌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內之效率、品質,或業務量所對應之整體人力需求,或人事成本等經營事項之調整空間,將受掏空,非雇主所得預見,與契約本旨有違,亦有違上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三、結論
勞動部表示「勞工加班未必要事先徵得雇主同意」,依法院見解「雇主先同意才算加班」。針對這樣的問題,以法院判決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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