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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案例:責任制爭議

來源/ 1111人力銀行

爭議:
某科技公司要求員工到職時須簽下「星期六及星期日雖為休假日,因此工作職責為責任制,若主管認為有必要至公司處理事務,都必須配合」的切結書,簽名後,是否就真的是「責任制」?

實務見解

何謂「責任制」工作?

(一) 法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二) 合法要件:

1. 責任制之行業與職務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為限」,非勞雇雙方得視工作性質任意約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94號民事判決意旨)。

2. 次按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26號解釋)。

3. 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第2項)。


二、 小結:

縱該科技公司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行業及職務,卻以「切結書」之方式與勞工為「責任制」約定,顯見該「切結書」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又未另行就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為約定,則該切結書之「責任制」約定自不合法。是勞工縱於切結書簽名,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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