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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 比照公務員休假之公司,排除適用「勞基法」所訂之應放假日

來源/ 1111人力銀行

爭議案件

家豪服務之公司工作規則中規定「員工休假按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實施休假。輪班人員仍依照輪班表出勤,一年可另排休13日」。而家豪輪班執勤時,適逢「總統副總統選舉日」(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所訂之應放假日)。請問公司是否須依勞基法發給家豪加倍之工資?

實務見解

根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0號、96年度台上字第30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意旨:

勞工之例、休假日按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實施休假,優於勞基法所訂之勞動條件,並無違反勞基法第1條強行規定而無效之情況。倘認事業單位就工作條件所定之工作規則優於勞基法所訂之標準,即應整體適用工作規則,不容將之割裂,僅擇部分予以適用。故家豪為按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實施休假之輪班員工,排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所訂之應放假日之適用,故公司無須發給家豪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日」執勤之加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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