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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 打卡後往返工作地點之『車程時間』,雇主是否需要給薪?

來源/ 1111人力銀行

爭議案例

護理師巧雯參加醫院巡迴醫療服務計畫,早上8點打卡上班後隨醫院車輛前往醫院以外地區提供醫療服務,完畢後返回醫院於晚上7點打卡下班,含往返車程1個小時,用餐時間2小時,提供勞務8小時。請問醫院是否須給付巧雯加班費?

實務見解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按勞動基準法所謂之休息時間,應係指未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無須提供勞務或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2月30日勞動2 字第0980036521號函釋:「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是巧雯打卡後往返工作地點之車程,仍受醫院所支配,不屬於休息時間,則醫院須給付薪資,而用餐時間則否,故巧雯工作時間為9小時,醫院須給付加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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