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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 產檢假可否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有無其他限制?

文/ 1111人力銀行

實務案例:

怡潔想請1個小時的產檢假,HR可否以工作規則規定產檢假應以「一日」為請假單位,拒絕怡潔1個小時的產檢假?

實務見解:

根據勞動部104年5月29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594號令: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產檢假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考量產前檢查所需次數及時間,爰受僱者確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以「半日」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另,鑑於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因個人之醫師排診、候診、往返路程等狀況不同,其次數、時間亦有差異,為利其彈性運用,受僱者如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亦無不可。若以小時計,「五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5,共計40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結論:

如員工確有產檢事實及需求,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均無不可,但擇定請假單位後,即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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