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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 職工福利金以「郵政禮券」方式發給,仍不得超過當年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

來源/ 1111人力銀行

爭議案例

職工福利金以「現金」發放職工,依法不得超過當年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如福利委員會擬動支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百分之五十,購買「提貨券」或「郵政禮券」發放,是否合法?

實務見解:

根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規定,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2月13日勞福一字第 0950050025 號函」意旨:
職工福利金有關「福利補助」、「教育獎助」、「休閒育樂」、「其他福利事項」之動支比率不予限制,惟動支比率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百。但職工福利金以「現金」發給職工,應以直接普遍為原則,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如擬以提貨券方式發放年節禮品,提貨券係以換領貨品為限得不視為現金,惟郵政禮券可兌領現金,則視同發放現金,仍不得超過當年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

結論:

職工福利委員會擬動支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百分之五十,購買得不視為現金之「提貨券」發放職工,自屬合法。惟「郵政禮券」視同發放現金,仍不得超過當年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故購買「郵政禮券」發放職工,有違法之虞(職工福利委員有「保管人責任」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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