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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未滿3個月即復職,年資是否應合併計算?
勞資案例
A君因公司業務縮減被資遣2個月後,因公司突然接到大單,通知詢問A君復職之意願。如A君復職,資遣前及復職後工作應否合併計算?
實務見解
應合併計算。
勞基法第10條中之「因故停止履行」,並無明文例示,為保護勞工權益,應採擴張解釋,故除退休外,因資遣或其他離職事由皆得適用。
根據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98號民事判決意旨:「按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勞基法第10條定有明文。其立法本旨在於保護勞工權益,避免雇主利用換約等方法,中斷年資之計算,損及勞工權益。上開規定之因故停止履行,並無明文例示,為保護勞工權益,應採擴張解釋,除退休外,縱因資遣或其他離職事由,於未滿3個月內復職,而訂立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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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計算,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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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十 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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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在勞基法第10條裡面講得很清楚, 只要是中斷在3個月之內
不管是定期或是不定期契約, 前後的年資都應合併計算
尤其是, 若本來是定期契約, 兩次之後就自動視為不定期契約了, 這點HR要注意
不過工作年資適用在哪裡? 從法的角度, 主要是資遣, 退休等的給付計算與年資有關
新制之後, 退休金這條已經不適用, 所以比較有差異的還是在資遣費計算
另外工作年資還可能會對公司內部的升遷, 調薪, 獎金等有影響, 不過這涉及到各公司自己的規定, 這段部分法就沒那樣的強制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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