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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將因憂心身體健康而長期工作表現不佳之員工資遣,是否有違「最後手段性」?
勞資案例
公司逕將因憂心身體健康而長期工作表現不佳之員工資遣,是否有違最後手段性?
實務見解
answer:無違。
員工因憂心身體健康而長期工作表現不佳,屢誡屢犯,則公司即使調整上訴人之職務,或選擇再予處分而不解僱,亦難期可改變員工憂心身體狀況致生耽誤工作之情形,自無違最後手段性。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上字第72號民事判決意旨:「因雇主係為達其特定經濟上之目的,而僱用勞工為其服勞務。職是勞工之忠誠確實履行勞務給付義務,應屬勞工基於勞動契約之核心義務,難期雇主有任何工作職位,無需勞工忠誠履行此一義務。…再而上訴人屢誡屢犯,雖陳稱係因憂心腸癌指數過高所致,惟此情果爾屬實,則被上訴人即使調整上訴人之職務,或選擇再予處分而不解僱,亦難期可改變上訴人自行以憂心身體狀況致生耽誤工作之情形。足見上訴人未忠誠履行其提供勞務義務之情事,業已破壞與被上訴人之信任,顯難認被上訴人必須容忍再與上訴人繼續勞動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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