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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生育補助者,即不得再請領傷病補助
勞資案例
憶華因「產程遲滯」進行剖腹生產手術,術後並同時請領生育補助及傷病補助,請問勞工保險局應如何核發相關補助?
實務見解
根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判決意旨:
按被保險人住院接生者,既非遭遇傷害或疾病,除得依照規定請領生育給付外,不得再請領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內政部68年9月11日臺內社字第26974號函。次按生育補助費係為補償被保險人因生育中斷或減少薪資收入時給予之生活補助,而傷病補助費係在提供被保險人因傷病導致薪資短少之補償,故傷病補助費與生育補助費兩者性質相同,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自不得重複請領,此揆諸首揭函釋意旨自明。故憶華因進行剖腹生產手術,同時請領生育補助及傷病補助,勞工保險局僅得核發生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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