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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否規定一律以補休取代加班費?
勞資案例
公司是否可以工作規則規定加班一律以補休方式為之,而不給付員工加班費?
實務見解
根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意旨:
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請求給付加班費,乃其法定權利,不得預先拋棄,至勞工於延長工時後,是否以補休取代加班費之請領,亦應由勞工依自由意志自行決定,尚不容雇主概予規定僅得以補休方式為之。是公司如無法證明員工加班工作後,乃自行選擇補休而拋棄加班費之請求權,自不得逕以員工業已補休為由,主張其已無請求加班費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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