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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於執行職務中與同事發生爭執被毆成傷,構不構成職業災害?
勞資案例
家豪於上班時間中與同事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構不構成職業災害?
如確因家豪執行職務,且其無故意犯罪行為,而被毆所致成傷者,應屬職業災害。
實務見解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月13日臺85勞安3字第147416號函意旨:「查被保險人於工作中與他人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如確因執行職務且無故意犯罪行為而被毆所致者,自應屬職業災害。茲經本會85、1、13臺85勞安3字第147416號函及85、2、10臺85勞保3字第105185號函復該局有案,請依前開函示辦理。本會84、10、14臺84勞安3字第137443號函應即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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