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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謂『知悉其情形』為何?

勞資案例 
小明受僱於甲公司,擔任保險產品業務員,負責推銷甲公司推出之產品。詎小明竟以不實話術向消費者推銷投資型保單,使消費者購買,有違反相關法律規範之情事。嗣消費者向甲公司投訴小明以不實話術推銷投資型保單之行為,甲公司遂偕同小明與消費者於100年7月1日召開協調會,會中達成甲公司賠償消費者100萬元,並由小明負擔其中部分賠償。其後,小明又拒不賠償,致消費者又向金管會投訴,經金管會於101年2月1日召開協調會,會中確認甲公司應賠償消費者乙事。甲公司遂於101年2月6日,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終止與小明間之勞動契約。
實務見解 
根據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67號民事判決意旨:
按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項終止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定有明文。該所稱「知悉其情形」,係指對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有所確信者而言;而情節是否重大,併應斟酌雇主因此所受損害之情形。故甲公司之賠償責任,至金管會於101年2月1日召開之協調會方為確定,而知悉被上訴人違反工作規則之情節重大,於法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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