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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可否請求「年終獎金」?
勞資案例
老陳與公司約定「每月薪資3萬元,每年除12個月月薪外,另有2個月月薪之年終獎金」。某日,老闆跟老陳說「今年景氣不佳,公司業務緊縮,所以今年不發年終獎金」。請問,老陳就沒有年終獎金了嗎?
實務見解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所稱之年終獎金,僅指不具確定或經常性給與性質之年終獎金而言。如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員工提供之勞務約定應於一定時期反覆給付固定金額,此固定金額為員工工作某一段時間之對價,縱名為年終獎金,仍不失其為「工資之性質」。故本例中老陳之2個月年終獎金具有「工資性質」,自仍得向公司請求給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給付是否屬工資,應依一般社會通常之觀念,視該給付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作為判斷之標準,給付名稱則非所問。至勞基法細則第10條第2款所稱之年終獎金,應僅指不具確定或經常性給與性質之年終獎金而言。倘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約定應於一定時期反覆給付固定金額,此固定金額為勞工工作某一段時間之對價,縱名為年終獎金,亦不失其為工資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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