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2 回應: 2 閱覽: 741
置頂

員工可否請求「年終獎金」?

勞資案例 
老陳與公司約定「每月薪資3萬元,每年除12個月月薪外,另有2個月月薪之年終獎金」。某日,老闆跟老陳說「今年景氣不佳,公司業務緊縮,所以今年不發年終獎金」。請問,老陳就沒有年終獎金了嗎?
實務見解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所稱之年終獎金,僅指不具確定或經常性給與性質之年終獎金而言。如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員工提供之勞務約定應於一定時期反覆給付固定金額,此固定金額為員工工作某一段時間之對價,縱名為年終獎金,仍不失其為「工資之性質」。故本例中老陳之2個月年終獎金具有「工資性質」,自仍得向公司請求給與。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給付是否屬工資,應依一般社會通常之觀念,視該給付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作為判斷之標準,給付名稱則非所問。至勞基法細則第10條第2款所稱之年終獎金,應僅指不具確定或經常性給與性質之年終獎金而言。倘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約定應於一定時期反覆給付固定金額,此固定金額為勞工工作某一段時間之對價,縱名為年終獎金,亦不失其為工資之性質。

 

熱門回應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該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利事業終了結算,若有盈餘,除非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勞工,應分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年終應該是看這條。照字面上的意思應該是有盈餘就要給年終。

但是第10條第2款是說如果聘僱時有約定要給年終,那就算是工資。

就是說如果有約定要給年終,就算公司虧損也要給。

 

所以年終獎金並不是必須要發的囉?還是必須要發的?

看完了   有點模糊說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