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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級、減薪之調職是否合法?
勞資案例
公司考量老陳之年度綜合考評,及其擔任「服務課課長」時,在上班時間行蹤不明、未依規定申請加班或請假、將公司汽車公器私用等情事,將老陳調職至技術、體能均能勝任之「半導體小組技術主任」,而薪資由每月58,320元減為50,800元。請問該降級、減薪之調職是否合法?
實務見解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字第89號民事判決意旨:
公司因老陳總體表現不足以再擔任「服務課課長」,將其調職至其技術、體能均能勝任之「半導體小組技術主任」,尚難認被上訴人有何不當之動機或目的,應認該調職有其企業經營上之必要性與合理性。而老陳所擔任之「課長」與「主任」之職務既有高低之不同,且上訴人擔任服務課課長時,帶領部屬,職務較為繁重,故職務津貼必然較主任為多,上開伴隨職務調整而產生之基本薪資與職務津貼之變動,應認尚屬在合理範圍,難認係屬雇主對勞工薪資及勞動條件作不利之改變。否則若勞工違紀或遭降職,公司給付該員工之薪資絲毫不能改變或減少,此無異曉示勞工不須遵守公司之工作規則,公司亦莫可奈何,對公司之經營管理效率必造成重大拑制影響。故公司對老陳降級、減薪之調職,應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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