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各各專業)
1.叫公司開雙倍薪水給你
2.專心幫公司找人,條件是找到人後,公司要給你私人獎金(比照人仲收費)
3.離職
依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而勞基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預告期間為「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即除非勞工之工作年資在三個月以下,否則其自請辭職應按其工作年資之長短遵守十日、二十日或三十日三種不同預告期間事先預告雇主。又此項預告期間之長短係依勞工工作年資來認定,與其職位、職務、年齡或其他因素無涉。其次,此項預告期間不可約定較勞基法所規定者為長,如有違反,其約定無效,無效部分,逕以勞基法規定取代之,即勞工仍然只需遵守法定的預告期間即可。
還是好聚好散, 跟主管講清楚
如果是從法令的觀點, 確實是給一段預告期, 準備好交接資料離職
一般做法, 若是不要交惡, 給老闆一段時間找人再交接是合理的
但若是老闆不找人, 或是找不到人(HR應該還不至於找不到, 除非另有原因)
那就先清清楚楚把所有工作文件書面與檔案準備好, 交給老闆或上面主管
不過在職場久了, 尤其是HR領域, 有時還真不要不信邪, 就是留點名聲給人探聽
雖然一般來說較重要或高階職位才比較會做背景調查, 但很多時候職場圈就是那麼小
尤其現在網路與社群又超發達,我自己的經驗, 到縣再都還有十餘年以前職場的朋友加FB
所以一般來說我們講好聚好散, 這也是雙向的
若是可能的話, 設法努力點找到一個人來接替是否會好一點?
尤其自身是公司唯一的人資人員, 那麼找人的責任也應該在自己身上啊
與其哀怨老闆不找人, 不如趕快幫忙找到人, 趕快擺脫, 也留下個好名聲
一點淺見 供參考
沒有新人可交接,應該可以交接給老闆吧?
因為沒有找到人也是老闆要自己下去做啊!
總不可能老闆一直找不到人就不准你走吧
手頭上的事情,因為沒有新人就沒辦法交接
但是確實是公司的問題,不應該是我扛的
如果,我送出離職單,老闆不簽的話,是不是影響我權益呢??
針對您的問題
基本上只要你在離職預告期間提出離職,並把手頭上的事務交接清楚,就OK了!
至於公司找不到人交接,這是公司的問題!
建議你可以用mail寫清楚離職日期、何時開始交接 ,把事情交代清楚 (自己要備份)
已完成告知的動作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