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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退休資格之員工遭公司解僱後,可否請求給付退休金?
勞資案例
公司將符合退休資格之A君以不適任為由資遣,A君事後可否請求公司給付退休金?
實務見解
Answer :可以。
根據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152號民事判決意旨:「工資上係勞工提供勞動力之價值,而退休金之性質為『延期後付』之工資,為勞工當然享有之既得權利,於勞工退休時支付,且不因勞工事後離職而消滅。退休金本質上係以勞工全部服務期間為計算標準所發給之後付工資,雇主不得以懲戒解僱為由,剝奪勞工請求退休金之權利。勞工一旦符合法定退休要件,即已取得自請退休並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此為其既得權利,不因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而喪失,否則僱主即得藉故解僱已符合退休條件之勞工,規避給付退休金之義務,殊非勞基法之立法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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