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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規定「不得僱用患有精神疾病之求職者」,是否合法有效?
勞資案例
工作規則規定「不得僱用患有精神疾病之求職者」,是否合法有效?
實務見解
Answer:無效。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訴字第0990007788號訴願決定書意旨:「患有精神疾病之人是否具有工作能力,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須由醫師、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專業人員予以開立證明,倘若精神異常之人經評量後係認具有工作能力,則訴願人所提審定之工作規則將使身心障礙者喪失工作權益,顯有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及就業服務法第5條之立法意旨,而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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