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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案件,雇主未經調查即為糾正及補救措施,是否合法?
勞資案例
護理師A女因遭同手術房共事之醫師不當肢體接觸,遂向護理長口頭申訴。如醫院未經調查,即以將A女與該醫師錯開於不同手術房方式處理,是否合法?
實務見解
answer:不合法
根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978號判決、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40007637號訴願決定書意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 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希藉以提供受僱者免受性騷擾之工作環境,以免侵犯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工作表現。其所稱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固非單純以被性騷擾者之主觀感受為據,惟若事業單位於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時,未以審慎態度視之,即時啟動所設置之申訴調查處理機制,並採取適當解決之措施,以免被性騷擾者長期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即難認已符合該項規定。是不論是否有符合同法第12條性騷擾申訴事件之發生,雇主知悉有個案發生,應立即啟動該機制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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