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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檢假、安胎假、產假、陪產假,並不受無薪假所影響!

產檢假、安胎假、產假、陪產假,並不受無薪假所影響!-台北市勞動局

針對於產檢假、安胎假、產假、陪產假,該如何請,你懂多少呢?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特地製作了一張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請假權益圖表,讓不清楚的人可以一目瞭然。
 

舉例:

小咪已任職2年,小咪於104年12月已懷孕8個月,預產期在105年3月10日,小咪同意雇主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無薪休假至105年3月31日止,惟小咪在懷孕期間一直都有妊娠出血安胎休養之情況,於104年12月31日前已向雇主申請3個月安胎休養假及3天產檢假,小咪擔心在無薪休假期間,是否仍可以向雇主申請產檢假和產假?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所謂「無薪休假」係勞雇雙方為因應景氣因素,所為暫時性停止勞務提供之協議,縱使懷孕勞工已同意實施所謂「無薪休假」,然而基於母性保護之意旨,若懷孕勞工提出產檢假、陪產假、安胎休養或產假請假期間,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給假不得拒絕,產檢假或陪產假期間,並應依「無薪休假」前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數額給付,至於安胎休養或產假請假期間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請假權益,如下表所示:

產檢假、安胎假、產假、陪產假,並不受無薪假所影響!-台北市勞動局
圖片來源: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動局特別呼籲事業單位及雇主,一定要依法給予受僱者應有的權益,在無薪休假期間,受僱者如提出產檢假、安胎休養病假、陪產假或產假的申請,雇主不得拒絕。勞動局強調,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提出前述請假的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的處分,違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主管機關將按次處罰。
 

 

參考資料: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熱門回應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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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yes

 

法律怎麼訂,公司都有機會鑽漏洞~嘖嘖

有法律規定是一回事,公司願不願意執行是一回事,您敢不敢請..又是另一回事

感謝分享

感謝分享~多多了解相關法令,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謝謝分享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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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企業都能真正落實執行 

有保障才能提高生育率

+1

希望能真正落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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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有些法令還是要了解清楚

好好哦~~之前為什麼都沒有啊~

此篇文章受益良多,值得多多推薦喔!

關於安胎假期間
超過30日
未滿30日

勞健保的部份,公司需要繼續為員工部份負擔保費嗎?

雖然是無薪假, 但是勞雇關係沒有解除, 還是要依據相關法令來走

尤其是兩性平等法, 一定要保障

感謝小編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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