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試用期」是否合法?可否延長?
公司於以「任用通知單」通知柏林受聘,載有「試用期間為90天,必要時得延長」等內容。如柏林經延長試用後,仍遭公司以「不適任」資遣,則柏林爭執「試用期」及「延長試用期」等約定皆不合法,是否有理由?
answer:無理由
勞動契約之種類繁多,勞動內容之差異性常屬天壤之別,就各種不同性質之勞動性質,其所需之勞動能力多屬不同,僱主需多久之試用期間始能考核確定所僱用勞工是否適任,尤難以一定之標準日數相繩。此一高度歧異化、個案化之情狀,本應委由當事人依其個別情形加以約定,故勞動契約有關試用期間之約定,應屬勞雇間契約自由之範疇,若其約定符合一般情理,並未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或強制規定,其約定應生契約法上之效力,而得拘束當事人,此觀勞基法施行細則原來有關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之規定,嗣後已遭刪除,並不再就試用期間之長短為規定等情,更足為證。柏林固主張兩造約定中「試用期」、「延長試用期」部分應為無效,然此既為兩造所約定,且無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原告此一主張,即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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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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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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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還是有人誤解本文,文中有提到「勞動契約有關試用期間之約定,應屬勞雇間契約自由之範疇,若其約定符合一般情理,並未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或強制規定,其約定應生契約法上之效力」
意思就是雙方約定即生效~也就是適用期是約定的,只要你同意就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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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大公司還是都說試用期 是否該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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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沒有試用期拉
別再傻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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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沒有試用期嗎?
但只要兩方同意 也被默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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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期無效啊!!!原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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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是用只是考核依據,不適任還是要給薪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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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原來已經沒有試用期啦!很多朋友去面試都遇到說要試用幾天的,真的是傻傻的,現在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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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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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試用期沒有資遣費 應該如何處理
是主管拿離職單給我填 我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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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試用期有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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