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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受傷返回工作崗位後,公司可否拒絕再請公傷病假?
E女因職災而受傷,並無不能工作之情形而返回工作崗位。如E女以職傷仍需治療為由請公傷病假,則公司可否以E女已返回工作崗位認定醫療期間已經結束,而不准E女之公傷病假?
answer:不可
所謂醫療期間,包括醫治及療養,公司不得以勞工因故返回工作崗位短暫工作,即謂其醫療期間已結束。故如E女仍有治療之必要,自得再請公傷病假。
參酌勞基法第13條前段規定,勞工於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如於醫療期間內,以勞工曠工3 日以上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依上述法規,不生終止效力,仍應認僱傭關係繼續存在。次按勞基法第59條規定所謂醫療期間,包括醫治及療養,而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期間,自亦包含在內(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00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是否因治療,而回復其工作能力,得以從事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應整體觀察,不得以勞工因故返回工作崗位短暫工作,即謂其醫療期間已結束。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勞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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