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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卿廉專欄』事業單位實施變形工時、加班及女性夜間工作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文/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徐卿廉 講師
來源:勞動部訴願決定書
分析:
1. 勞動基準法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2. 勞動基準法再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此外,事業單位實施二週、八週、四週變形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亦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由於企業內勞工工時制度形成與變更,攸關企業競爭力與生產秩序,勞雇雙方宜透過協商方式,協定妥適方案。因而勞資會議之召開是加班之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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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訴願決定書 (我可以下載喔~)
勞動法訴字第10400299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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