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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箍咒鬆綁 競業禁止最高2年、償半薪

緊箍咒鬆綁 競業禁止最高2年、償半薪-HR

文/新聞中心
 

台灣企業濫用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情況嚴重,《勞動基準法》去年底雖將相關規定入法,但上路後狀況多,地方政府發文要求示函,勞動部前日開會首度切出新法適用時點,敲定以勞工離職時間作為判斷標準,新法施行後離職者都必須適用,即在去年12月16日後離職的員工,雇主每月都要至少給半薪補償,否則競業禁止契約無效。
 

新法前離職無補償

舉例來說,同一天到職的2員工簽下同樣的競業禁止契約(限制4年、沒有離職後補償、違約金1000萬),在新法前一天離職的人,就無法獲得保障、須遵守契約;但若在新法後離職者,就能根據新法縮短限制期間、要求離職後的補償、違約金還有機會酌減。

 

競業禁止最高2年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官員表示,在新法實施後離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超過2年,所有在職給付也不能當作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補償,因此,雇主仍要在勞工競業禁止期間給予至少每月半薪的補償,如果不給補償,競業禁止契約就無效;而在新法實施前離職,雖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但仍需交由法院判斷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的有效及合理性,並非是當然無效。



違法解雇約束無效

勞動部也首度針對違法解雇是否適用離職後競業禁止定義,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專門委員黃琦雅解釋,據《民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也就是,如果遇到雇主惡意的違法解雇,依據《民法》,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無效,勞工不需要遵守簽訂的競業禁止。

在2月公布預告的《勞基法施行細則》中,更詳細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的有效性及合理性,和競業禁止條款的合理補償範圍等。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預告版本在修改後,將在6月3日提報行政院,估計6月就能完成、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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