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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通過「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健康的勞工是企業主最重要的資產;勞工的健康需要有合格的醫療照護背景者共同守護。預防醫學的三段五級,從健康促進、特殊保護、早期診斷和適當治療、限制殘障到復健,每個階段可能需要不同醫療訓練者之協助。在三段五級的模式中,職業衛生護理師的專業職能則是扮演串起第一線員工們於職場上每個不同階段的健康需求評估、照護計畫等的重要角色,並能適時地擔起員工們於健康權益的代言人,猶如員工們職場上健康照護顧問般。
因此,勞動部自2010年即開始推動職場健康服務,至今成果受到全國肯定。健康服務之涵蓋率,亦逐漸追上先進國家水準。至今之服務品質一直保持甚佳。
然而,職安署於106.04.24召開的「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輪班、夜班勞工之間健康管理作法」會議中,並未周全考慮到護理師於職場上對員工照護工作上之重要性與貢獻,將部分條文刪除、修正或新增之內容,恐影響勞工職場健康照護上之權益。
我們堅決反對職安署106.04.24所提出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分條文(草案)及輪班、夜班勞工之間健康管理作法」內容,並請求職安署應審慎考量其可能影響之範圍、說明修法的正當性與合適性。
連署書的連結:https://zh.surveymonkey.com/r/WNN3MCC
如果您也關心這個議題....是否也一起連署呢??_
(上述內容轉貼自:發起單位: 社團法人臺灣職業衛生護理暨教育學會)
 

下列為看完反對通過「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連署書後,個人想要詢問的問題。

請問下列幾點:

1.  刪除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之執業登記,應依醫師法及護理人員法等相關醫事法規辦理」何義?默許雇主可以不必聘用「專職的醫護人員」,及不須再有「專責」的問題?

2.  新增列之附表三之一「製造業以外事業單位勞工健康服務人力配置表」,原本300人以上要有一名專任護理師,現在改為200~499可「僱用或特約1人」,更是容許事業單位退回早期租牌/醫護人力外包的政策?試問,勞工職場受照護之權益何在?

3.  醫師與護理師在職場擔任緊急救護角色、健康風險辨識、健康異常管理、過勞、疾病預防等的重要角色,其角色/工作非其他職類可取代

4.反對修法後依照附表三之一製造業以外事業單位勞工健康服務人力配置表設置護理人員,因其會影響現有護理人員的工作權,並會影響勞工受照護的權利。

非傳統產業還倒退到500人以上再設立職護就可以了? 不但沒有前進卻一直後退,員工的健康及權益何在?職護的工作權何在?勞工受照護的權益何在?

如此修法令人憂心勞工受照護的權益及品質將會大幅縮水!

熱門回應
怎麼會一直在走回頭路呢⋯⋯?支持連署

唉呦~政付省錢 會不會連勞工的命也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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