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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主法明年上路!配套法規你看懂了嗎?
「安樂死」議題長年來因傳統道德的因素,每每有相關事件便掀起正反方的激烈辯論,就好比知名球評傅達仁當初選擇到瑞士安樂死,便在台灣引起一陣議論風波。
雖然安樂死目前在台仍屬違法,但能讓病患擁有尊嚴善終自主權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也即將於2019年1月6日正式施行。
行政院衛福部於2018年10月3日公布「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及「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將有助於該法順利實施。
那麼,配套法規的詳細內容是什麼呢?
1.誰可以「預立醫療決定書」?
(1)末期病人: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末期病人之確診,應由二位與該疾病診斷或治療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
(2)不可逆轉昏迷:
指因腦部病變,經檢查顯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持續性重度昏迷者。診察及確診。應由二位神經醫學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
A.因外傷所致,經診察其意識超過六個月無恢復跡象。
B.非因外傷所致,經診察其意識超過三個月無恢復跡象。
C.有明確醫學證據確診腦部受嚴重傷害,極難恢復意識。
(3)永久植物人狀態:
指因腦部病變,經檢查顯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植物人狀態者。確診應由二位神經醫學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
A. 因外傷所致,其植物人狀態超過六個月無改善跡象。
B. 非因外傷所致,其植物人狀態超過三個月無改善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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