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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暴力可以告什麼?為什麼不能列為公共危險罪?|徐熊均專欄

因此就算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一般狀況來說,受害人就會對刑事傷害告訴為撤撤銷意思表示,但依據民國103年修訂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後,法條明文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毆打玩護理師不是賠錢就結束了!對醫療人員傷害之行為,屬於違反醫療法之公訴罪,無法說被害人說撤告就結束了。

 

若遭病患或病患家屬毆打並阻止醫護人員逃離現場,事後又遭病患和病患家屬恐嚇威脅自身安全又可以告哪些罪名?

強制罪(非告訴乃論)

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病患或病患家屬毆打醫護人員並阻止醫護人員逃離現場,即符合用強暴手段妨害被害人行使逃離現場的權力,則會構成強制罪。

傷害罪 (告訴乃論)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點毫無疑問造成醫護人員受傷,當然就會觸犯傷害罪。

 

恐嚇罪 (非告訴乃論)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條文可以看到,病患只要有對醫護人員有口語威脅導致心生恐懼,即可能構成恐嚇罪。

 

結論

若遭遇相關病患或家屬暴力、辱罵、恐嚇、限制行動,除了蒐證之外一定要報警,這樣警察就會依醫療法及刑法相關規定當場把對方帶走上銬,至於告訴乃論就由醫護人員自行決定,而非告訴乃論的部分就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

所以各位偉大的護理人員,下次遭遇不理性病患及家屬對妳造成任何傷害,知道要怎麼告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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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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