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醫護非視不可 醫護非視不可

站內廣播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597
置頂

醫療暴力可以告什麼?為什麼不能列為公共危險罪?|徐熊均專欄

醫療暴力可以告什麼?為什麼不能列為公共危險罪?|徐熊均專欄-公共危險罪

 

近期有部分護理師詢問,為什麼之前新聞說立法委員一致提案,應將醫療暴力列為「刑法公共危險罪」,到後面都沒消沒息呢?

現在就來告訴你,為什麼後來沒有成功列為公共危險罪。

 

為什麼不能列為是公共危險罪?現行法令有無保護理師的條文呢?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醫療法第24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簡單說現行本身就有保護理師的相關條文,因此並不需要額外把醫療暴力列為公共危險罪,再者醫療暴力本身已經是公訴罪。

 

護理師遭洗腎病人辱罵護理師可以告什麼?

相關事件:https://bit.ly/3kIEdvt%E2%80%8B

公然侮辱罪 (告訴乃論)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只要有對醫護人員辱罵,使醫護人員產生難堪的狀態就可能成立,假設若有暴力行為,還會有可能成立加重公然侮辱。

 

什麼是告訴乃論?什麼是非告訴乃論?賠錢給醫護人員就好啦?沒這麼簡單喔?

依刑法第277條及287條,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簡單說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至於非告訴乃論就是說就算被打的護理師或是醫護相關人員,就算

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起訴並由法院審判,如果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則屬公訴罪,因此只要有動手就屬於普通傷害罪。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