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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糾紛應該如何求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二)』

發生醫療糾紛應該如何求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二)』-手術
發生醫療糾紛應該如何求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二)』-手術
本文由 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在法律上篇文章中,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民法提起損害賠償,可以得請求賠償的時間,自發生的當天開始計算10年為主。
https://www.jobforum.tw/discussTopic.asp?cat=medical&id=330077

那在什麼情況之下,會有損益相抵的情況發生呢?加害人還需要賠償受害人嗎?

Q:損害賠償之損益相抵?
A: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334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民法第 197 條
(ㄧ)、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民法第 216 條
(ㄧ)、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二)、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郭OO等2 人因鍾OO幫助非法吸金之不法行為,致受有投資本金無法全部回收之損害,其損害之發生與鍾OO之不法侵權行為又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因認郭OO等2 人得向鍾OO請求損害賠償等詞,固非無據。
首按,民法第197條第1項明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復按,因同一侵害原因事實,造成被害人受有損害,同時受有利益者,依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應扣除所受利益。所謂因同一侵害原因事實,係指受利益與同一侵害事實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言,此因果關係是一種法律評價,非自然意義下之條件關係,其判斷基準,須符合法律規範意旨,且不能因損益相抵之援引,使加害人因而不當的免除其賠償責任,且利益與損害須具備一致性。

結論,不能因為損益相抵的關係,加害人就能免除賠償的責任。

摘自司法院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3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上 訴 人 :郭OO
               許OO
共     同
訴訟代理:李OO律師

被上訴人:鍾OO
訴訟代理:鄭OO律師

主     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3334%2c20210113%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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