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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事被告有數人時,該如何求償?(十九)

車禍肇事被告有數人時,該如何求償?(十九)-下班車禍

本文由 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按照歷次的車禍文章,可以知道車禍需以肇事責任,為判斷依據主因。而且在車禍賠償中,可以主張與有過失,來減輕賠償的負擔。
車禍肇事被告有數人,該如何求償?

Q:數人有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應如何求償?
A: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易字第 122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民法
🟪第 271 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按「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民事訴訟法第55條定有明文。
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民法第271條定有明文。
又「謹按可以分給之債務或債權,乃指無害於本質及其價值而得分割其給付而言。如有多數債務人或多數債權人時,則多數債務人或多數債權人,應按各平等比例而負擔債務或享有債權,既合於事理之公平,且適於當事人之意思。至其給付之本不可分,而其後變為可分者,亦同。」(上開規定立法理由參照)。
本件上訴人固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與原審共同被告臺塑公司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惟其僅對被上訴人與原審共同被告臺塑公司為共同給付請求,未為連帶給付之請求,依民法第271條規定,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與原審共同被告臺塑公司所為之請求,僅係數人負同一,且可分之共同債務。從而上訴人所提本件之訴訟,於被上訴人與原審共同被告臺塑公司間,並無須合一確定之情形,係普通共同訴訟。
又上訴人就關於被上訴人敗訴部分,其中61萬1,280元部分,提起上訴,且未就駁回其對原審共同被告臺塑公司請求部分聲明不服,復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上訴人上訴之效力不及於原審共同被告臺塑公司;原審共同被告臺塑公司亦未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從而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對原審共同被告臺塑公司之請求部分,及關於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請求逾61萬1,280元部分,以及命原審共同被告臺塑公司給付部分,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
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除原判決命被上訴人與原審共同被告給付6萬6,528元外,應再給付61萬1,280元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該不應准許部分,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及假執行之宣告,尚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筆者總結:
向數個肇事者求償時,將由法官介入依法,將求償平均分配。


摘自司法院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易字第 1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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