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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被告數人,應如何分攤賠償?(二十一)

肇事被告數人,應如何分攤賠償?(二十一)-下班車禍
本文由 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按照歷次的車禍文章,可以知道車禍需以肇事責任,為判斷依據主因。而且在車禍賠償中,可以主張與有過失,來減輕賠償的負擔。

Q:肇事被告數人,應如何分攤賠償
A: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1 號民事判決,說明如下:
🟪民法
🟪第 280 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 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而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 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 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民法第280條、第276條亦有明文。
本件訴外人林OO於被害人熊OO死亡後已與原告達成 和解,此有和解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頁125-127 ) ,則依上開說明,除無內部分擔額之被告弘祥公司外, 被告甲○○、丙○○與林OO對本件車禍損害之發生參 與原因力而均有過失,已如上述,自應各依其原因力之 強弱及過失輕重之程度為損害之分擔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625,4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2年12月17日( 見本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卷頁6)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未逾150 萬元, 不得上訴最高法院,經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核無宣告假執 行之必要;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 所附麗,故原告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
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肇事者之間,按民法規定,需平均分擔賠償義務。

摘自司法院
裁 判 字 號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 判 日 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
裁 判 案 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貳萬伍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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