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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他人跟蹤怎麼自保?

遇到他人跟蹤怎麼自保?-妨害自由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遇到他人跟蹤怎麼自保?
🟦A: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1812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法院判決
社會程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對個人前述自由權利之保護,並不因其身處公共場域而失其必要性。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公共場域中個人所得主張不受此等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經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而所謂「跟追」係指以尾隨、盯梢、守候或其他類似方式,持續接近他人或即時知悉其行蹤,足以對他人身體、行動、私密領域或個人資料自主構成侵擾之行為。至跟追行為是否無正當理由,須視跟追者有無合理由跟追行為之事由而定,亦即綜合考量跟追之目的,行為當時之人、時、地、物等相關情況,及對被跟追人干擾之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跟追行為所構成之侵擾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容忍的界限(參見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
刑法第304條規定於妨害自由罪章內,用以保障憲法所保障之自由權利,惟自由權利之行使並非毫無限度,倘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之,解釋上刑法第304條中所謂妨害人行使權利中之「權利」,當指「合法正當之權利」行使而言,非謂任何人之「舉動」遭到阻止而無法遂行其目的即得評價為妨害他人權利之行使。
查告訴人在公共場域無正當理由、有針對性的對被告為跟追、攝錄,已侵害被告對隱私之合理期待,經被告嚴正抗議後,仍堅持「蒐證」而持續對被告攝錄,核屬對被告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構成侵犯之行為,所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之規定,非合法正當之權利行使,被告阻止告訴人為前開侵擾之行為,自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公訴人認為被告拍落他人秘錄器之以行為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容有誤會。就此部分,被告之犯罪事證不足,原應為諭知無罪,然公訴人認該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3條,刑法第354條、第23條但書、第4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沒有正當理由,經過當面告知抗議後,若仍然持續追蹤,就會犯法懲處拘役、罰鍰。
被跟蹤的受害者,可以用手機錄影蒐證,並至派出所、警察局報案。

摘自司法院
裁 判 字 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1812 號刑事判決
裁 判 日 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裁 判 案 由 妨害自由等
主         文
OOO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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