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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犯罪,就會判無罪(七)?

外國人犯罪,就會判無罪(七)?-小孩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外國人犯罪,就會判無罪(七)?
🟧A: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406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8 條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法院判決內容
按中華民國刑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2 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 外國人準用之,刑法第7 條前段、8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案犯罪地雖為中華民國領域外之泰國,被告SARAWUT SAEYAN G 為泰國籍,然被告丁○○及乙○○為中華民國國民,被害 人即證人(下稱被害人)己○○、丙○○、甲○○、鄧○潔 、鄧○廷及戊○○等人均為中華民國國民,而被告丁○○、 乙○○及SARAWUT SAEYANG 等3 人所涉犯係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47 條第1 項之 擄人勒贖罪,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揆諸上開 規定,本院對被告3 人在泰國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擄人 勒贖罪之本案,自有審判權,核先敘明。
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乃屬 接續犯之範疇(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被告丁○○、乙○○及SARAWUT SAEYANG 、同案被告蘇 煜庭及「張董」等人先後於98年11月30日凌晨、同日傍晚接 續將己○○、丙○○、甲○○、鄧○潔、鄧○廷5 人置於己 身實力支配下之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實行同一犯罪計畫(即 一舉控制己○○一家5 口之行動自由)之決意,分工在密接 時間內,實施上開犯行,應屬接續犯,論以一罪即足。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受害者若為中華民國人民,台灣人民,即便是外國人回台灣後仍然有刑法的制裁,勿以身試法,心存僥倖。

🟪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緝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擄人勒贖

主      文
擄人勒贖罪,均處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NTDM,108%2c%e9%87%8d%e8%a8%b4%e7%b7%9d%2c2%2c20200618%2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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