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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毒品罪能求法官輕判嗎?毒品罪求輕判?

犯了毒品罪能求法官輕判嗎?毒品罪求輕判?-吸毒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犯了毒品罪,能求法官輕判嗎
🟧A: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抗字第 167 號刑事裁定,說明如下
🟨刑法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法院判決內容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犯如附表所示共3罪,業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判決確定日期」欄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53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並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是原審法院依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

  • 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查附表編號1 至3所示3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應於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2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2年5 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原審綜合上情,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犯罪類型及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11月,並未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未違反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亦無失之過輕或過重,經核尚無違誤之處。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凡時應當腳踏實地做人,以免造成憾事,後悔莫及。

🟪二審高等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度抗字第 1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主      文:
抗告駁回。
🟪一審地方法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主      文:
蘇OO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HM,111%2c%e6%8a%97%2c167%2c20220620%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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