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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非常上訴,法官坐牢5年改判坐牢4年?

受刑人非常上訴,法官坐牢5年改判坐牢4年?-加重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受刑人非常上訴,法官坐牢5年改判坐牢4年?
🟧A: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非字第 217 號刑事判決,說明如下
🟨刑法第 54 條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法院判決內容
件受刑人陳智斌係因後列附表所示之 罪,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 (附表編號1 部分因時效完成,依刑法第54條規定意旨而未 聲請定刑)聲請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 刑法第54條所謂赦免,應包括大赦、特赦、免除其刑、行刑權時效完成等情形在內,是受刑人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免除其刑者,其餘數罪仍應依刑法第54條規定重新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

受刑人陳OO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竊盜罪,因行刑 權時效完成而不得再執行刑罰,而所餘如附表編號2、3所示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 罪,先後經法 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卷附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確定判決可稽。檢察官以附 表編號2、3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向原審法院聲請 定應執行刑,原裁定於另定其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外部 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即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附 表編號3 所示有期徒刑3年4月)以上,各宣告刑總合(即加 上附表編號2所示有期徒刑1年10月)之刑期即有期徒刑5年2 月以下之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詎原裁定未察 ,竟量處逾於上開外部性界限之有期徒刑5年4月(另就未據 檢察官聲請之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合併定刑,亦有未受請 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背法令,此部分未據最高檢察署檢察 總長非常上訴意旨指正)。揆諸前揭說明,自有適用法則不 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 此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行判決如主 文第2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過而能改,善莫大焉。

🟪最高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非字第 21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陳OO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2 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4年10月。

🟪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5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主      文:
陳OO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10%2c%e5%8f%b0%e9%9d%9e%2c217%2c20210929%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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