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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小心!若移工自行打工賺外快或是做不符許可之工作,被發現沒阻止也視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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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小心!若移工自行打工賺外快或是做不符許可之工作,被發現沒阻止也視同違法(圖片來源:Lennon Ying-Dah Wong,CC Licensed。)

文/胡珈瑋

你的公司企業也有聘僱移工嗎?若是也有移工在旗下工作的話,那現在就要注意了!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昨日(29日)表示,近來接獲許多民眾檢舉雇主指派所聘僱移工從事與原先許可目的不符的工作,最常見的便是外籍家庭看護工在照護其他時間之餘在雇主經營的店面販售或做廚務、或是幫忙接送小孩與遛狗等等工作;再來就是移工自行賺外快打工,一旦發現便有可能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不管是被雇主要求、或是自行去外打工賺外快都違法

勞動局指出,依規定雇主原則上只能使移工在勞動部所核定的工作地點從事許可範圍內的工作,而移工也不可以自行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勞動局坦言,現在不乏出現有移工自行利用下班以外的時間自行打工或是在網路上行銷販售物品,以獲取額外的收入。
勞動局表示,若移工自行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1款「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或同條第2款「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規定,勞動部將廢止該名移工的聘僱許可並即令其出國。

雇主若知情卻未阻止,也視同違法

不過不管移工是否為「自願」或是在「閒暇時間」幫忙,都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規定。
而勞動局也呼籲,若移工只要從事許可外的工作,是在雇主知情的情況下,而雇主應阻止、能阻止而未阻止,或在「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形,消極容認移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亦視同雇主之指派行為,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之規定!依同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處雇主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若屆期未改善再被查獲者,勞動局表示,勞動部將會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因此雇主務必善盡注意義務及管理之責,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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