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醫護非視不可 醫護非視不可

站內廣播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210
置頂

吳OO殺人可教化!!法官無期徒刑,改判坐牢15年?

吳OO殺人可教化!!法官無期徒刑,改判坐牢15年?-夫妻
本文由資深法務丁遵富 編輯
🟥Q:吳OO殺人可教化!!法官無期徒刑,改判坐牢15年?
🟧A: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879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法院判決內容
吳OO與已婚之王OO為男女朋友,其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20時許,駕駛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新竹市○區○○○○街與金山南街口附近接王OO下班,再於同日21時12分許,駕車搭載王OO一同返回其位於新竹市○○路○段○○○巷○弄○號之住處,而後兩人遂於上址2樓吳OO房間內之雙人床上休息、飲酒。嗣於同年月24日1時許,雙方因故起爭執後,吳OO遂心生不滿,竟基於殺人之犯意,持床舖上之粉色花紋棉被悶住王OO面部、口鼻,王OO即揮舞手腳掙扎、反抗,雙方遂一同跌落至地上,吳OO即一手持續以棉被壓、悶王OO面部、口鼻,另一手則拿起置於桌角之電擊棒,來回連續電擊王OO之胸部及腹部,直至王OO毫無動靜後方罷手,使王OO嘴唇及口腔內軟組織出血、乳房電灼傷,並因嘴鼻部遭外力壓迫而上呼吸道阻塞,造成窒息而呼吸衰竭死亡;其後,吳OO遂先分次至1樓客廳取得紅色塑膠繩、大型黑色垃圾袋,以紅色塑膠繩綑綁遺體之手腳後,用黑色垃圾袋從腳部往上套住遺體之身體,接著以放置紅色塑膠繩之透明塑膠袋套住遺體之頭部,再用黑色垃圾袋由頭部往下套住遺體後,以紅色塑膠繩綑綁,使遺體呈現蜷曲狀,最終將遺體放入黑色垃圾袋,置於其2樓房間內之素色棉被上。嗣吳OO於同(24)日18時11分許,接獲警方電話詢問王OO之行蹤時,佯稱不知下落云云,後吳OO於同年月25日12時15分許至關東橋派出所接受查訪,仍佯稱不知王OO下落云云,吳OO返家後為免犯行敗露,另基於遺棄屍體之犯意,於同年月26日5時許,將王OO之遺體搬至上址1樓中庭後,出門將上開自用小客車駛至家門前,將遺體放置在上開車輛右後座載運至新竹縣○○鎮○○路○段○○○○○號對面坡坎棄屍後即駕車離去。嗣經吳OO於同年月26日16時許至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自首,並在吳OO上址住處扣得粉色花紋棉被1件、電擊棒1支。

  • 採證認事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其對證據證明力所為之判斷,如未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又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原審為明暸被告之人格特質、人際互動與表現、犯罪實施中犯罪心理轉機、人格發展史、成長發展歷程等對本案犯罪行為之關聯性,以及其人格對於回歸社會可能之風險等情,俾供作為對被告量刑之參考資料。
    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裁量之職權,如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而無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致明顯輕重失衡情形,自不得指為違法。

本院酌量上開各項量刑因子,及被告經前開心理衡鑑定之結果,因認並無予以長久隔絕而量處無期徒刑之必要。酌以我國監獄行刑制度,係以使受刑人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監獄行刑法第1 條參照),除監禁外,並有相關醫療機制,於執行自由刑之過程,亦可透過矯正體系內之醫療、衛教及心理輔導等專業協助改善被告性格上之缺失。爰於本案之法定刑範圍選科有期徒刑,兼衡對於被告行為人責任之充分評價、與降低社會風險及預防犯罪等多元刑罰目的,予以量處有期徒刑15年。並依其殺人犯罪之性質,認有褫奪公權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8年。
原判決認定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但因難認其自首係出於真誠悔悟,綜合被告犯罪過程及犯後展顯之態度,認被告仍以逃避刑事責任為念,因而不予減輕其刑,於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等相關一切情狀,並參酌朱惠英出具之鑑定結果報告書,認無予以長久隔絕而量處無期徒刑之必要,兼衡對於被告罪責之充分評價,與降低社會風險及預防犯罪等多元刑罰目的,而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被告殺人罪部分之量刑(處無期徒刑),改處被告有期徒刑15年,既係合法行使其量刑裁量權,且已詳述其改為如上量刑之理由,於客觀上未逾越法定刑度,無悖於前述量刑原則,難認有逾越法律規定範圍,或濫用裁量權限之違法情事。
據上論斷,判決如主文。

🟦筆者總結
凡事應冷靜溝通,切勿施武力,以免造成憾事。

🟪最高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48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殺人等罪
主      文: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判決連結:
https://bit.ly/3y9iLXU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重訴字第 4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殺人等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吳OO犯殺人罪刑(含從刑褫奪公權)部分撤銷。
吳OO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壹拾伍年。褫奪公權捌年。
其他上訴駁回。
前開撤銷部分與上訴駁回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
⬛️高等法院判決連結:
https://bit.ly/3bNX488

🟪新竹地方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殺人等
主      文:
吳OO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又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地方法院判決連結:
https://bit.ly/3uipgqc

免費線上諮詢LINE:dingding0117
法律免費諮詢 :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048846948963588
#逸編 #護理師 #護士 #醫療糾紛 #白衣天使 
#丁遵富律師顧問 #丁遵富 #安逸法律阿富法律 #廢棄物管理法 #車禍 #社維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跟蹤 #離婚 #侵害配偶權 #家暴 #性侵害 #性騷擾 #保護令 #聲請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訂婚 #職場性騷擾 #分期付款 #詐欺 #警示帳戶 #人頭帳戶 #洗錢 #銀行法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